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4********,汉族,大专文化,**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市**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20日对姜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本案由**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调查人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已起诉)违规处理车辆违法信息记录提供帮助并收受朱某某所送人民币810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居家中,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5册,光碟3碟。
3.证据目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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