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王某某与王某甲(二人另案处理)事先约定先提车再抵押套现,王某某先是与董某某(已判刑)等人来江西找李某某联系买车,预付了七辆工程车三万元订金,再谋划由姜某某、兰某某(已判刑)等人出面与高安公司签订先付首付的购车租赁合同,购得车后不久再签订逾期变卖合同,再抵押套现。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王某某、冯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江西**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揭提车,由姜某某出面与**公司签订了一部全新工程车(赣C*****,陕汽德龙牌)的相关材料(包括汽车租赁合同、欠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承诺书等),合同约定:王某某首付10万元,按揭450798 元,24个月还清,每月应还款18783元,按揭款没还清之前,工程车的所有权归**公司。次日**公司将该工程车送到山东省莱阳市区姜某某和王某某的手中,提车后十天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便与王某某签订了逾期变卖工程车的委托书及借条,姜某某也没通知**公司老板易某某该车已委托变卖。王某某遂将工程车以21万元在山东莱阳市**名车店王某甲处抵押套现了,2018年10月8日该车原厂GPS定位装置已经被拆除,至今没有还款一分钱。2018年10月15日该工程车被王某甲以25万元价格卖给河北省沧州市的杨某某。目前该车还没有找回。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王某某等3人来江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揭提车,姜某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与**公司签订了一部搅拌车(赣C***** ,解放牌)租赁合同、还款协议等相关材料,合同约定:王某某首付9万元,按揭436300元,24个月还清,每月应还款18179元,按揭款没还清,工程车的所有权归**公司。当日江西**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搅拌车交给姜某某和王某某安排的司机等人提走。该车原厂GPS定位装置已经被拆除,发动机电脑板也拆除了,一直没有还款一分钱。2018年11月,**公司发现该搅拌车一直停在莱阳市的一个院子里,没有用于跑运输业务做工程,不属正常买车,就到法院起诉终止该合同,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把该搅拌车扣回公司。
综上,姜某某参与合同诈骗金额共计88.70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刑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霞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