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失火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0********,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村村北耩自家果园干农活期间,在山路边歇息抽烟时,其将抽完的烟头用手指捏了捏随即丢弃于旁边地面的荒草上,继续到果园干活时,发现丢弃烟头处起火继而引发山火,其遂持铁锨前往奋力扑救,扑救中被烟火烧伤呛晕并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2020年3月27日,经栖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现场勘验,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63公顷,有林地中,经济林(苹果)2.21公顷,防护林(刺槐)8.42公顷,烧伤盛果期苹果树2.21公顷,烧死烧伤刺槐幼树8.42公顷,共计28000株。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了被烧伤果树果农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新华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案件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谅解书、诊断证明书各一份。

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