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姜某某到永胜县永北镇**村委会***后山给亲属上坟,后姜某某在**(地名)其母亲坟墓前烧草纸、香条,因其离开前未将焚烧的香条及草纸处理熄灭,引起森林火灾。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失火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97.5亩,均为有林地范围,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总额为人民币22456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远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物证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开庭审理时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