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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6********,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08时20分左右,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与交通协管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路交叉口执勤、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一名女子经过,怀疑对方非法运营,遂拦下电动车上二人让二人配合调查。经询问,该电动车驾驶员叫姜某某,姜某某在接受检查时,拒不配合执法,并拿起U型锁威胁正在依法执行执务的工作人员,暴力反抗执法,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菊花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执务的人民警察,第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艳

书记员:李沁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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