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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某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经审查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驾驶蓝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姜某乙沿354省道由清远市清新区飞水大街往清远市清新区洄澜方向行驶至洄澜中学红绿灯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洄澜中队交警查获,民警截停查车过程中,姜某甲为阻止执法人员录影用巴掌打向执法人员,暴力阻碍执法,后被交警执法人员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甲归案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姜某甲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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