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0225197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街**组,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街**组。2020年5月6日姜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许,甘南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民警付某某、黄某某到甘南县**街**组出警时,被告人姜某某对民警辱骂并用脚踹付某某大腿两下,用手殴打付某某头部三下,并撕扯付某某衣服,刘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姜某某用手拍打刘某某执法记录仪两下,用手殴打付某某五下,付某某用胳膊挡住,之后姜某某用手殴打付某某头部三下将付某某鼻子打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姜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鉴定书;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高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穆亮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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