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万科星汇2号门6楼走廊处,被告人姜某某酒后对城阳派出所处警执法民警王某某及辅警孙某某、梁某某、纪某某三人辱骂和踢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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