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县人,住湘阴县****。2019年11月19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多次在湘阴县**镇**宾馆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骆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1、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湘阴县**镇**宾馆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骆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湘阴县**镇**宾馆容留吸毒人员骆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在湘阴县**镇**宾馆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陈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骆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