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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4********,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鄱阳县**区**号,家住鄱阳县******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为牟利,在其家中容留卖淫妇女岳某某、张某某卖淫。期间,两位卖淫妇女断断续续在姜某某家卖淫,每卖淫一次交姜某某15元抽成款,直到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姜某某共获利约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微信红包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牟利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普纯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鄱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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