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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园**栋**单元**室。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4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租下黄石市黄石港区******站附近两间门面房,容留卖淫女在该房屋内卖淫,并招揽嫖客介绍给卖淫女,卖淫项目分为150元和200元两种,姜某某分别从中提成50元和60元。5月14日晚,姜某某招揽嫖客黄某某、某某某(二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其店内,将阮某某、徐某甲(二人均已行政处罚)分别介绍给黄某某、某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某某某、阮某某、徐某甲、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姜某某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8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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