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来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因家中水电被******的物管停掉,姜某某向**俞某某索要物管的电话,在拨打物管电话无人接听后,其便无故将小区出口道闸叶片、人行门禁不锈钢铰链、保安亭的窗玻璃等物品砸烂,同时对在场的**张某某、王某某实施殴打。民警张某某接警后带领陈某、李某某赶至现场处警,被告人姜某某辱骂民警、拒不配合执法,且无故殴打在场的**罗某某,民警张某某将姜某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咬伤左肘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李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损毁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三张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及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数罪并罚情节,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