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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3********,锡伯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运输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8时许,李某甲因与被害人王某甲有赌债纠纷,为强索债务,纠集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手持刀具聚众造势,在鞍山市铁东区**层大堂,公然将被害人王某甲殴打致伤。2020年2月9日经鞍山市公安局扫黑办认定,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袁某某系李某甲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2020年7月9日经鞍山市公安局扫黑办认定,姜某某系李某甲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治安调解协议书、王某甲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恶势力团伙成员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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