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20时,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到本村委村民张某某的小卖部内,以其和妻子打架,张某某报警为由殴打张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和苏某某拉架时,被告人姜某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坐在地上,致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