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20时,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到本村委村民张某某的小卖部内,以其和妻子打架,张某某报警为由殴打张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和苏某某拉架时,被告人姜某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坐在地上,致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有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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