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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组)。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由依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1983年举家搬往河北省廊坊市居住,从2014年至2019年先后多次以“索要土地”“低保纳入”“报警未处理”等理由前往北京上访,在其反应事项已经有答复的情况下,仍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者越级上访,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七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吕某某、吴某某、殷某某、辛某某、高某某、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彦龙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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