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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与候某某(另案处理)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路**烧烤店吃饭时与被害人隋某某、王某甲、于某某、许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姜某某与候某某离开该烧烤店,找到王某乙(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教训隋某某等人,被告人姜某某与候某某、王某乙返回烧烤店途中,遇到被害人隋某某、王某甲、于某某、许某某四人,后共同上前对四人进行殴打,过程中王某乙持刀将多人捅伤,致被害人许某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头部皮肤裂伤、下颌部皮肤裂伤,左臀大肌部分断裂,左股外侧肌、股二头肌、半腱肌部分断裂、臀下动静脉、股深动静脉断裂、右臀部两处皮肤裂伤,致被害人隋某某、王某甲、于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住院病案、赔偿协议及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王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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