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寄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的家中进入赌博网站娱乐时,见到网络界面弹出名为“巅峰”网站发布的代充游戏币得佣金的广告,其登陆该网站并注册登记。根据网站发布任务要求,被告人姜某某先向网站存入保证金,然后接下网站发布的保证金额度70%以下的收款任务,向网站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通过该收款码收到款十五分钟内进行确认,该网站从其提供的保证金中扣除该部分金额,另行支付相应的佣金。佣金标准为:每完成充值任务人民币100元,获得佣金人民币1.3元。
被告人姜某某为进行大量收款交易,向亲友获得微信支付账户及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其使用微信支付账户进行频繁交易过程中多次被提醒交易异常并冻结。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乘车时认识了出租车司机田某某,提出使用田某某的收款二维码代为收款,每代收款人民币100元,向其支付报酬人民币0.4元,并提出每介绍一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予其介绍费人民币200元。在田某某的介绍下,出租车司机刘某某等7人陆续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姜某某用于代收款。
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许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见到有刷单任务返佣金的广告,接单后按对方提供的微信付款二维码刷单付款,共刷单30余笔,支付人民币69808元后,对方始终未付款。被害人许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继续扫对方提供的其中1个微信付款二维码付款并留言自己被骗,之后与该付款二维码持有人田某某取得联系。田某某得知自己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被用于诈骗后报案。
截止案发,被告人姜某某累计向网站提供了44个自己、亲友以及出租车司机等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该网站收款人民币10039100.6元,共获利人民币130508.3元。案发后,公安人员扣押、冻结姜某某等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6366.21元。
2019年11月26日,姜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姜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京东商城、拼多多、YY直播平台商户交易截图、交易流水,账户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秋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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