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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单元****号,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7月27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劳动教养,2011年5月3日因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18年5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2020年8月10日投案后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后,范某某(已判决)先后将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尚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皮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决)等无正当职业人员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范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该犯罪团伙形成后,范某某纠集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范某某(已判刑)与耿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范某某位于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的一处大院以及**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并共同出资放贷。耿某某负责介绍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抽水,范某某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在赌场放贷、抽水,安排张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记账,安排尚某某在赌场帮忙打杂。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害人李某某在范某某的赌场内赌博后欠下10万元高利贷,后在范某某的授意安排下,被告人姜某某带领尚某某多次到李某某单位找其索要。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姜某某得知苟某某等人也在向李某某要债,因担心李某某无法还债,姜某某带领尚某某等人从苟某某处将李某某强行带至**路范某某办公室,姜某某等人逼迫李某某还钱并将其在范某某办公室看管一晚。次日上午,范某某、姜某某等人继续逼迫李某某还钱并由姜某某等人带李某某外出借钱。因未借到钱,当晚姜某某又将李某某带至范某某位于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的一处大院内看管。第三日上午,尚某某等人继续带李某某外出借钱未果,当日下午姜某某向范某某汇报后将李某某放走。

(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2016年底,被害人夏某某在范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欠下高利贷。2016年底或2017年初的一天,在范某某的授意安排下,被告人姜某某带领尚某某、皮某某等人通过耿某某在东营区**小区找到夏某某,在索要欠款过程中,姜某某、尚某某、皮某某等人对夏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结伙开设赌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皮某某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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