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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姜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太阳城”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胡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约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85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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