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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313号 

  被告人姜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姜某甲在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高畈街高升巷13号4楼403、404室内摆放了3张桌子,并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员以“双扣”的形式赌博,姜某甲从中抽头。姜某甲从中抽头共计8000元左右。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姜某甲在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高畈街高升巷13号4楼棋牌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袁某某、杨某某、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悦

检察官助理:陈惠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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