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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四川省叙永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李某甲(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叙永县赤水镇中沙村杨某某(已判决)、彭某某以及赤水镇大文村三社王某某等人的家中,多次组织人员以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提取水钱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姜某某为赌场的正常运转,提供资金给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赌博;在王某某家中赌博期间,姜某某帮助李某甲提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琪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四川省叙永县******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28308*****

2.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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