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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到柳河县向阳镇两个商店,与老板商谈摆放捕鱼机一事,并以100元收益分给商店老板25元的分红。商店老板同意后,姜某某将两台同款式的捕鱼机(每台分别有八个独立操作单元、具有上下分功能)分别摆放到商店内,两台捕鱼机共计盈利6675元。经鉴定,姜某某摆放的两台同款式捕鱼机属于赌博机型机种。案发后,姜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经营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两台赌博机共十六个操作基本单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虹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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