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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4********,汉族,无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东方”赌博网站的代理汪某某介绍,通过汪某某帮助其注册了后台账户,成为其下级代理,拥有自行上下分的权限,并可以使用该后台账户查看其下线会员赌客的赌博情况。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发展赌客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为下线赌客提供二维码下载“**东方”软件,并向赌客提供会员账户和密码并负责赌客日常参与赌博的上分、提现等运营维护。下线赌客通过姜某某提供的会员账户和密码登陆该网站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其代理账号权限帮助部分赌客上分和提现,并从上级代理汪某某处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赌客投注金额的“洗码佣金”提成渔利。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东方”赌博网站后台数据,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月4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东方”赌博网站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527,0340元。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赌博网站”后台数据截图》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黄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5. “**东方”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527,03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6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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