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74********,满族,小学文化,**集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工作相识,后二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9月,郭某某要求断绝关系,此后姜某某不顾郭某某反对,以公开二人关系相威胁,多次驾车将郭某某带至海南区二十五公里、二十七公里、六五四等偏僻地点,在车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11月19日,姜某某扬言晚上去郭某某家中。郭某某无奈之下割手腕,意图自杀。郭某某被家人送医院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东风风行SUV汽车;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案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鉴定情况说明,门诊病历等;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占辉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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