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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强迫交易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在双辽市**小区业主装修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小区内以停水、停电、拦车等方式强行向小区内200余名业主销售沙子、水泥、红砖等装修材料,并胁迫业主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吊运服务,从而垄断小区内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业主被迫接受上述服务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杨某某开票、收费并从中牟利。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郎某某、兰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左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讯问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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