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区,住郑州市**区**路*号院。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9年1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徐某某(已判刑)带领手下团伙成员顾某某(已判刑)到郑州市**路与**路交叉口的**酒店找王某某要账,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徐某某逼迫王某某将**酒店卖给牛某某,用来变相抵王某某欠徐某某、姜某某的债务。王某某被逼无奈,将价值七百万元左右的酒店以三百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卖酒店的钱直接还给了姜某某150万元、徐俊亮83万元,姜某某又逼迫王某某给其50万元作为找买家的辛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银行查询清单等相关书证证明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与本案相关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了与本案相关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了与本案相关的犯罪事实;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明了本案的犯罪事实;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了对被告人姜某某的讯问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徐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杰
陈志磊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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