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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62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单元***室,现住安徽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骑车至清水街道周圣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小店内只有被害人一人,遂临时起意到店内抢劫财物。随后姜某某在路边找到一根长七、八十厘米的木棍进入被害人的店内,手拿木棍指着被害人说“打劫”,被害人说“打什么劫”,并抓住了被告人棍子,被告人威胁说“我还有刀”、“给我拿几百块钱,我回家”。后被害人张某某见状呼喊家中其他人员,被告人姜某某产生恐惧,用力从被害人手拽回木棍,匆忙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实施抢劫时的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抢劫罪行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陈丽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谅解书一份。

6.情况说明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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