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网络查到被害人姚某某发布的招嫖信息,遂与被害人约定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道**公寓**房见面。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携带水果刀、电棒、胶带、口罩等工具来到被害人租住处,乘被害人洗澡之际,持刀要挟被害人,并用胶带将被害人的双手绑住,后将被害人带至客厅沙发处,使用电棒要挟被害人讲出其手机密码、支付密码,并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共计转出人民币84350元购买比特币。之后,被告人姜某某还从被害人处抢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姜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电棒、胶带、口罩等物予以丢弃。综上,被告人姜某某共计抢得被害人姚某某钱财85350元。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奕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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