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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石楼村**号。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与李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姜**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姜**拒不履行。2017年5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正式受理了李凤兰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依法进行了执行,姜**拒不如实申报自已的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后本案转至公安机关侦查后,侦查人员查明姜**有用他人名字登记的大货车,每月收入有一、二万元,有能力执行而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李**的证言;3、被告人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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