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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就王某甲诉王某乙、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海民二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乙、姜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偿还王某甲借款255万元及利息。海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甲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了(2016)辽0381执32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王某乙、姜某某名下林证号为00100361、0010****、0010****、0010****四块林地南国梨及收益。

被告人姜某某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于2017年间,将查封地块的南国梨60余万斤出售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丰汇新隆嘉水果超市,获南国梨货款60余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与王某乙所得售梨款项均未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提交人民法院提存。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沈阳市和平区丰汇新隆嘉水果超市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刻录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广生

检察员:李新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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