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方正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4月9日,方正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4执552号执行文书责令姜某某、刘某某向马某某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刘某某与马某某协商分别于2019年8月7日还款人民币35,000元、2019年10月30日还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10月20日将名下的蛋糕店出兑人民币68,000元,并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逃避偿债义务。案发后,姜某某已清偿马某某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方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谅解书、收据、兑店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宫某某、姜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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