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姜某某亮,男,1970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28321970********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五组98号,沂南县**小区区5号楼3单元4楼东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姜某某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姜某某亮因与孟**的经济纠纷,强行扣留了孟**、孟**共同所有的苏******2”苏*****7挂)“大运”货车一辆,并于2016年左右将该车当做废车卖掉。后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判姜某某亮返还孟**、孟**所有的苏******2”苏*****7挂)“大运”货车,并赔偿因扣留车辆而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181200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亮向法院执行人员瞒报财产,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于2016年9月28日转移至其外甥胡**名下,之后,还出资10多万首付为其儿子购买房屋。因被告姜某某亮的上述行为,致使该判决至今未能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姜某某亮现取保候审沂南县**小区区,电话1358396****6。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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