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2********,羌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现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张某某、王某某手中承包安江高速路面二标石阡甘溪泥山至溪口路段路面工程。随后姜某某召集刘某某、周某某等43名民工对该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张某某、王某某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姜某某。因工程亏欠,姜某某未赚到钱,2016年初,姜某某前往福建省龙岩市务工并切断与家人及民工的联系,至今仍故意拖欠刘某某、周某某等43名民工工资人民币137525元。2016年5月18日,石阡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姜某某立案侦查,因其失联,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区**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充侦查报告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43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7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 娓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移达侦查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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