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区**小区**号楼,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姜某某承包毛集实验区“***苑”工程建设,共拖欠牛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40余名农民工工资29万元,后牛某某等人多次向姜某某讨要工资,姜某某拒不支付且逃匿。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1月4日对姜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其均无按期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区**小区**号楼,
2.诉讼、证据卷共计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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