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街**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6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镇**社区经营德州市陵城区**服装加工部期间,雇佣被害人王某某、陆某某30余名劳动者在其服装加工部内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7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逃匿,逃避支付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08905.6元,经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民警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制衣有限公司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姜某某的**服装加工部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的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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