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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现住霍林郭勒市**小区**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122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128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刘某某借助通辽市**有限公司资质将承包的霍林郭勒市**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人姜某某和徐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与徐某某政承包该工程后,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霍林郭勒市**有限公司将工程款1286760.63元拨付给通辽市**公司。通辽市**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将剩下钱款全部支付给刘某某。刘某某给姜某某部分现金后,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姜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工人。期间,姜某某、徐某某为偿还其他欠款,采取虚构工人名单方式,将部分工人工资399975.00元冒领用于偿还债务。后,多名工人将姜某某、徐某某拖欠工资一事投诉至霍林郭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联系二人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二人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公安机关立案后,姜某某、徐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至移送审查起诉时尚有203591.40元工资未支付给劳动者。2020年9月19日,姜某某、徐某某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了部分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材料、案件移送函、谅解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窦某某、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工人工资发放的实际主体,冒领工人工资用于偿还债务,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机关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晓倩

检察官:罗延欣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简易审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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