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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镇**村**社,现住辽宁省**市**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魏某某、付某某、姚某某(另案)等人以有偿刷单为诱饵,先后骗取耿某某、高某某127000元。耿某某、高某某以YY币充值方式将127000元充值到魏某某等人指定的YY账号。之后,被告人姜某某以94140元低价收购该笔YY币,非法获利32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系诈骗财物而低价收购,妨害了司法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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