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0********,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认为邻居陶某某家的柴堆放在自已的地盘上从而心生不满,2020年5月10日9时许,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陶某某家柴堆点燃,并用水火油做助燃物,之后又点燃了自家门口的一堆柴和围墙外面地埂上的野草,村民发现后报告村委会,后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火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堪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姜某某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媛
2020年7月29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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