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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7********,汉族,务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1993年12月11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酒后因自行车被盗,在邻居方某甲家门前道场骂人,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方某甲及儿子方某乙出去劝阻,被姜某某用菜刀砍伤。2020年6月18日,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以(谷)公(司)鉴(伤)字[2020]05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方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户籍证明、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方某乙方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1张、菜刀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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