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小区**号楼**层楼道内,因琐事与陈某某(女,24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扎伤陈某某的右腹部及右手掌扎伤。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95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2月17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黑色手柄),暂扣分局。

7.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