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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53********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1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8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6时30分许,贺某某去被告人姜某某家 中索要多年前由被告人姜某某收回的土地,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姜某某将贺某某推到大门口,拿起放在门口附近的一把斧子,用斧子背打了贺某某胸腹部两下,贺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贺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0年1119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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