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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苑**栋**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苑**栋**号,务工,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上午6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行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浙江路进出口加工区北侧约300米远处时,与骑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因为超车一事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殴打李某某头部至李某某受伤倒地,后姜某某又用扳手击打、用脚踹李某某右侧肋骨部位,造成李某某4根肋骨骨折。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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