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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街**社区**,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8时40分,被告人姜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鹤吉市场农贸厅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姜某某用王某某摊位摆放的冻玉米将王某某打伤,致使王某某住院治疗。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肋骨骨折为新鲜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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