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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颍上县**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程某乙发生冲突,姜某某殴打程某乙致其头面部撞击床架致伤,后姜某某又从宿舍外灶台处取菜刀砍伤程某乙右臂。经鉴定,程某乙右侧桡神经深支及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右肘环状韧带断裂、右肘部缝合创的原发性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上睑瘢痕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9月经村民委员会调解,姜某某赔偿被害人程某乙并获得谅解。2020年12月7日,姜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3日20时许,他与被告人姜某某在杨浦区**路**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冲突,他遭姜某某殴打致眼部受伤,后姜某某持菜刀砍伤他的右手臂。

2.证人程某甲、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程某乙在杨浦区**路**宿舍内因琐事扭打,姜某某殴打程某乙头部致程眼角受伤,还持菜刀砍伤程某乙右手臂。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实本案凶器菜刀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程某乙右侧桡神经深支及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右肘环状韧带断裂、右肘部缝合创的原发性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上睑瘢痕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姜某某的到案经过。

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赔偿被害人程某乙并取得谅解。

7.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嘉懿    

                                检察官助理 杨金三 

                                2021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1396555****)现在外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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