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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县**镇**村**组农田内,因播种机播种占地事宜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将赵某某推倒,致其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右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赵某某病历、农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春刚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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