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19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受朋友钟某某邀约到铁山区**路**烧烤店吃宵夜。姜某甲与被害人廖某某(绰号“猴某某”)、钟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时,向廖某某借打火机点烟,用完后未将打火机归还,并在吃完宵夜回家时将该打火机带走,引起廖某某不满。随后,廖某某叫胡某某给姜某甲打电话要求归还火机。姜某甲接到电话后随即下楼将该打火机还给廖某某,廖某某要求姜某甲道歉,姜某甲拒绝道歉。二人发生口角,廖某某推了姜某甲几下,后被劝开。姜某甲为此事耿耿于怀,其回到家中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烧烤店与廖某某继续争执。争执中,姜某甲持刀将廖某某身体多处刺伤及划伤。经鉴定,廖某某右上肢、左下肢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姜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铁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8日本案被告人家属姜某乙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住院病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4.证人阳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5.(黄)公(司)鉴(法)字[2019]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7.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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