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20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人南里39栋3单元5号,姜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因债务和感情纠纷,发生互相撕扯,期间姜某某用脚踢踹武某某胸部、头部等部位,致武某某受伤,经鉴定,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汪某某、姜某甲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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