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4********,汉族,文盲,系黑龙江省**林业局**经营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组**号,住**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高血压严重疾病,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贮木路与松江街交口北侧荒地处,因土地使用纠纷与地邻孙某某及其儿子被害人吕某某(男,46岁,系残疾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姜某某用携带干农活的铁镐的木质镐把将吕某某左膝盖打伤。2019年6月4日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左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吕某某左侧髌骨中段横形骨折,为左膝关节在屈曲或半屈曲状态下受到直接外力作用所致,木质镐把击打可以形成。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6月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木把铁镐一把;
2.书证姜某某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被害人吕某某残疾人证、吕某某诊断书及住院病历、姜某某诊断书及住院病历等;
3.证人孙某某、纪某某、丁某某等11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8.民警出警执法记录及案发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玉新
杨 欧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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