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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7〕16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盘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和“小建”(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在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的一家便利店消费,期间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到便利店和王某甲等人搭讪,姜某某、“小建”因此和吴等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过程中,姜某某、“小建”持菜刀将吴某某、杨某某砍伤。姜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吴某某等人控制,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到现场将姜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姜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物证菜刀一把,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9月7日

附:

1、姜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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