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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53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现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且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故未能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在江源区**镇**街**委邻居郭某某家中喝酒时,两人因琐事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姜某某使用刀具将被害人郭某某捅伤,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入腹腔,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庄某某、迟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说明;

5、指认现场: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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